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经过公证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首先,公证证据属于免证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公证证明的对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其次,公证证据属于最佳证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就是说,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的情况下,公证证据属于最佳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那么,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具有上述公证证据的效力呢?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是的,经过公证认证后的境外诉讼证据,在国内使用会产生域外法律效力。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是需要根据事实情况而论的,推荐去 和 法律 专家 谈论 寻问,如 登陆~ 法律咨询吧 ,可 直接访问。
你好,我不知道你是具体指哪些一方面;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有三种作用,一、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二,证据效力;三,强制执行效力;
一般而言,只要公证过,有公证书,都是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与事实不符仍然可以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