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认可的工作经验须同时满足A和B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A 相关的工作经验
移民局认可的工作经验首先是相关的,须满足——
I. 跟主申请人现在的技能工作(或者技能工作邀请)是相关的;或者
II. 跟主申请人的认可学历是相关的;或者
III. 是技能性的,主申请人从而获得特别的、技术的或者管理上的技能和经验,并与移民局职业手册附录6或者附录7中所列出的职业相关。
B 来自认可的劳动力市场
新西兰移民局首先认可来自与其类似的劳动力市场(Comparable Labour Market)的经验。该劳工市场指供求双方双向选择、进行劳动力交换的商业场所,雇员通过工作获取报酬,雇主通过支付工资获得雇员的技能。
申请人是下列地区的公民或居民,或是在当地合法雇佣得到的工作经验,均被认可。
这些国家和地区有:
澳大利亚 日本 奥地利
马来西亚 比利时-卢森堡 新西兰
加拿大 荷兰 塞浦路斯
挪威 丹麦 菲律宾
芬兰 葡萄牙 法国
韩国 德国 新加坡
希腊 西班牙 冰岛
瑞典 爱尔兰 瑞士
以色列 南非 意大利
英国 美国
就不去了,或者想其他办法,工作经验这不是说来就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