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
在我国传统中,儿媳一般与丈夫一起对公婆尽赡养义务,那么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否与丈夫一样有继承权呢?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只对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即丈夫去世后,儿媳继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如果丈夫去世后,没有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对儿媳是否有继承权的一种情况的阐述。案情: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95年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儿王小某。可是不幸的是,丈夫王先生未留下任何遗嘱,在2004年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刘女士为抚养孩子,亦未改嫁。同时因丈夫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也未留下任何遗嘱,于2002年去世,就与丈夫王先生的其他兄弟二人共同赡养婆婆张老太,张老太于2007年未留下任何遗嘱去世。张老太与王老先生遗有房产一套,现王先生的二位兄弟认为,王先生已去世,张老太与王老先生的遗产与刘女士无关,且不与刘女士商量就想把房产出售。刘女士一气之下,把王先生的两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对张老太与王老先生的遗产有继承份额,王先生的两位兄弟要房产,应依法给予刘女士补偿。马律师评析:王老先生先于王先生去世,所以王老先生与张老太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王老先生去世之日就发生了继承,所以王先生自2002年就已经实际与张老太及其两位兄弟共同拥有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只是没有进行分割。在王先生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就由其继承人-----即其妻子刘女士、母亲张老太、女儿王小某继承,所以在张老太去世后,在分割张老太与王老先生的遗产时,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先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要看具体情况。
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其中包括: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同时《继承法》还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遗嘱,或老人在世时出力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