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对县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中级法院,被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县级法院重审不算二审,仍然属于一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