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我的理解是,对于零售环节征的消费税,更多的是从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角度出发的,比如说对高档小轿车和金基银基首饰等奢侈品就是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