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看借款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是否交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尽管以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但是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失现金交付直接证据的情形,对案件审查造成不少困难,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对现金交付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扩展资料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
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的要素审查存在难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只有两个自然人之间借贷,才是实践合同,否则不需要交付,合同就可以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