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住宅小区电梯、公共照明应该公摊。"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2004]778号文件,“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