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已经进看守所了,公安局可以撤销案件吗

2024-12-03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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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法定情形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依法应当撤销案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2:

  被关进看守所有可能是行政拘留,也可能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是前者,拘留期限届满释放之后就没事了。如果是后者,还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刑事诉讼程序。除非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是不会撤案的,也没有权力撤案。

回答3:

那要看案件进行到哪一步了,如果没有交检察院起诉,公安局认为案件太轻不用起诉,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