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条直接写明男方欠女方“分手费”若干元,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欠条的法律效力存有很大争议。赞成说认为应按合同之债处理,如欠款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则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反对说认为,“分手费”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欠款方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对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因此,建议女方要求男方书写欠条时不要写成欠“分手费”,可以写成:现双方同意结束双方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相处期间,乙方花费了较多款项,为此,甲方愿意支付补偿款。甲方已经支付部分补偿款,现尚欠若干元的补偿款未能支付。这样的欠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要是白纸黑字,双方签名的,就有效力,以后打官司,法院承认的
写好去公证外公证
当然没有了。
有欠条啊 可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