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过离婚手续的,就只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1、离婚后,就不再是法定夫妻,那么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都是个人财产。
2、如果是两人共同购置了某件动产(比如家电),那么分割时,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各自举证自己份额的依据。
3、如果购置的是不动产(房屋、汽车)或债券,那么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无共同财产之说。另一出资方想要取得自己的份额,就必须举证,不能举证的不能得到财产份额。
离婚以后财产均为个人的。不分割
不能分割,谁名下的就是谁的
不分割,谁的就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