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第二款后半句的意思是,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没有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按前半句结果加重犯处罚。
你这个例子他明知被害人会死亡,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是间接故意杀人,同时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二款前半句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再极端点,把人非法拘禁了1年,不给吃喝,显然最终要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否则故意杀人的都选择非法拘禁(非暴力)的手段来杀人规避重罪了。
当非法拘禁是故意杀人的手段,第二款结果加重部分与故意杀人竞合的时候,是按竞合规则处理的结果,而不是按后半句的法律拟制的结果。
你的例子应该是定 故意杀人罪的
1、你说的可能一行为触犯数罪,那么重罪吸收轻罪
2、甲对张某的拘禁行为为7天,虽然不是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但明知人的生命极限,当然人的不同忍受的时间不同,但7天绝对是一个可能发生死亡的时间了,还是放任了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为间接故意。
3、非法拘禁罪 第二款的致人死亡,你要注意,刑法上的“致人死亡”在有些犯罪中,包括了故意和过失;有些犯罪,仅包括过失。而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死亡仅属于过失。
很明显7天后打开山洞的行为属于明知有可能致人死亡而为了追求其他犯罪目的(拘禁)而放任发生,属于容认的故意。当然从杀人行为和主观罪过上成立故意杀人罪。
如果不是在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而是一个行为(意思、行为、和对象均为同一)则确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
注意:这个时候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拟制的问题。适用拟制情况主要是拘禁以外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伤致死,如果故意追求根本不需要拟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