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实行的二审终结制,再审即中结后进入的法律监督程序(包括一审后生效了的判决和栽决书在两年内可提请再审),再审不是当事人本人提出就能再审的,是经上级法院确认在适用法律上、审判程序上、或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栽决等情况下所采取的法律救助措施,这个措施完成了,再就没有法理上的不执行判决或栽决之说了,也就是诉讼程序终结了。
二审就是终审,提审是高级法院认为低级法院判决有问题的,由高级法院越级审理,不是被告人上诉
我国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院管辖的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