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留置送达处罚决定书?

2025-01-31 0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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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收藏推荐 编辑同志:我们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遇到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拒收,行政机关采取民事诉讼的留五送达方式,将该决定书留在当事人处。对这种留置送达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留置送达,应认定这种送达形式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留置送达,故应认定留五送达合法。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予答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谢国胜谢国胜同志: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留置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尽管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我国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对当事人拒收的,不允许行政机关予以留置送达,将会使行政机关难以送达处罚决定,因而也就不能及时确定行政法律关系,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