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说,学校完全是没有权力去开除学生的。虽然在我国的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说学校不可以开除学生,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明确说到学校是不准开除学生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而这位学生现在还不到17岁,也就是说,该学校开除这位学生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而在教育法的第三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都规定学校应该为其创造条件让其接受教育,就因为人家违反了几次校规,就剥夺人家接受教育的权利,该学校的老师当法律是什么?而如此渺视法律的背后,莫非他们的“老爸是县长”?
据说这次导致这位学生被开除的导火索是早恋,而早恋在该校的学生守则上属于“男女生不正常交往”。至于早恋为何“不正常”?理由我想无非就是影响学习,影响学校形象这些。但是,这几天在微博上,很多网友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今年北京高考的理科状元和榜眼是一对情侣。对于这则消息,不知那些认为早恋影响学习的老师作何感想呢?
因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就将人家开除,这从法律上说不过去。而有专家说,学生有不良行为,就更需要老师的帮助。因此从情理上,学校也不应去开除那些犯错的学生。而我是认同“没有学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这话的。学生当然会犯错误,但人是有个性的动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如果只用一种方法去教育那些犯错误的人,这何尝又不是一个错误呢?而那些因为学生犯错,就要把人家开除的老师,显影不是一个合格的老师。这样,谁应该被开除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能开除,但是教育法没有规定。
因为思想上成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