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十来个人聚众斗欧,把别人打到重伤定为故意伤害罪,已关在看守所

2024-12-01 0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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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来事情很可能比你想象的要严重,想出来恐怕没那么容易。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没有彻底调查清楚之前,羁押天数是不计入刑期的。因为涉及到多人聚众斗殴且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有的犯罪嫌疑人交待,而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或交待不实,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导致案件复杂化。那么,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都要受到连累,尤其是原本情结较轻的嫌疑人最吃亏。只有,所有情结全部查清,罪名坐实以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为了做到司法公正,我国现在的案件审查制度可是非常严格的,绝对不容许有半点瑕疵。奉劝广大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毁了自己的前程。

回答2:

你朋友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你朋友被羁押至今已有三年余,说明被伤者的伤势“非常”严重!
就已羁押的时间来看,有以下可能:
1.全部“疑犯”未到位(有在逃人员)。
2.被伤害人目前的“伤势治疗”尚未结束,(治疗还在持续中)。
3.主犯、从犯有,事实依据存在争议,公安刑侦上报文件不被“检察院”认可。
4.就你所说:你朋友“他是最轻的,排末”。
就你描述的此案,个人觉得最少也要被判“四~五年”有期徒刑(并连带民事赔偿)。
现在的人都在求“财”,打仗的比过去少之又少。
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也祝你,想得开点,遇上了,算倒霉吧。
(如果能不请律师,就不要浪费钱了。摊上了没办法,法院要判几年就认了吧)。

回答3: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两罪必须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两个方面来进行。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但是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是对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和伤害对象。两者的区分还要看客观行为。聚众斗殴中的“聚众”目的是为了达到制服对方的不法目的,在组织聚众斗殴犯罪时往往趁对方不备,在对方无还手之力时造成对方的伤害。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不是把犯罪对象打的怎样怎样,而是造出很大的声势,令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震慑、恐吓的目的。
认定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还要严格区分因民间纠纷引起互殴事件的区别。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因宅基地、相邻权纠纷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殴斗甚至结伙械斗。“当事人双方”应当包括双方的亲朋好友。对于此类案件,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如果民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雇请打手,或纠集社会无关人员结伙斗殴,则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由一般斗殴事件演变成聚众斗殴。因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仅仅是伤害他人的动机,而更多的是具有报复泄愤、逞强好胜、显示威风的动机,雇请多人进行殴打他人,即对他人人身进行侵害,又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这种情形完全符合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回答4: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两罪必须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两个方面来进行。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但是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是对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和伤害对象。两者的区分还要看客观行为。聚众斗殴中的“聚众”目的是为了达到制服对方的不法目的,在组织聚众斗殴犯罪时往往趁对方不备,在对方无还手之力时造成对方的伤害。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不是把犯罪对象打的怎样怎样,而是造出很大的声势,令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震慑、恐吓的目的。

回答5:

你刚刚都说了律师也说等判决书,那就等判决书啊!毕竟你说的案子已经在法院了。
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即如果确实有什么特殊情况是可以无限期延长审判时间的,所以就耐心的等着吧!如果你朋友现在仍处于被羁押状态,这个时间可以充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