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综合费】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预收综合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发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预收的综合费用金额,贷记本科目。
2.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综合费”等科目,贷记“综合费收入”科目。
3.退还预收当户的综合费用时,按退还预收综合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应按当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预收的综合费用。
【综合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发放贷款时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综合费收入。
确认综合费收入时,按确认的综合费收入金额,借记“预收综合费”、“应收综合费”、“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实现的收入。
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除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以外实现的其他收入,如鉴定评估收入、咨询服务收入。
确认其他收入时,按其他收入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本科目核算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发生的成本。
结转绝当物品的销售成本时,按绝当物品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绝当物品”科目。绝当物品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按计提的相关绝当物品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