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
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审批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照
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正常经营了,但是要注意你的经营范围立是否含有后置许可事项,如有那就还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能经营。比如餐饮的拿到执照后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比如卖卷烟的还要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才能卖卷烟。最后拿到执照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上半年要抽出一个工作日去做年报,以免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甚至是黑名单,从而导致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