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全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根据以上文件,虽未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牵头单位。但在施工招标项目中,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所以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施工资质。
3、施工招标项目中,施工单位可以直接进行投标,无需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知道你方作为材料供应商为什么要求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施工单位在施工招标项目中投标时,只要在投标文件中报出投标方案和投标总价,并明确相关主材的供应商和供应单价即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中标后的主材货源和合适价格,应当在投标前与主材供应商约定货源和价格即可。
4、所以,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主材供应商就价格和货源的承诺即可(如招标文件无要求,施工单位无需将主材供应商的承诺纳入投标文件)。主材供应商只要按承诺价格提供材料即可。至于税费,如施工单位要求,主材供应商应当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缴纳3.41%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