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
(一)当事人心态复杂,扰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所处环境不同,从而造成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在于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借离婚之机,行解脱感情或金钱债务之实。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
6、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为共同债务。这种举债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明知对方诉讼能力较弱,没有证据证明系举债人个人的债务,从而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
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