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本法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之间本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一方因与他人同居致使离婚的,已经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和利益,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对于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贞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共同约定了“夫妻忠贞协议”,并且该协议并不违背法律,也不损害公序良俗,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法律对这种协议也是予以认可和保护的。也就是说,您和您妻子之间签订的“夫妻忠贞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您的妻子违反了“夫妻忠贞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那么她就应该按照协议上约定的赔偿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你们之所以离婚是由于她与他人同居导致的,作为无过错方的您还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她支付损害赔偿。
有效,法律对夫妻就有忠诚的义务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对忠诚的定义不能无限扩大化,不符合法理、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
属于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合同关系(但限制婚姻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