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大型耐陆法系主要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体系的主要分类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律渊源:大陆体系法律渊源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体系则包括。
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体系习惯于用法典对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主干。英美体系很少制定法典,其法则启律结构主要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构成。
法官权限不同:大陆体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英美体系法官可以援引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体系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的特色。英美体卜盯春系以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为中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
法律逻辑不同:大陆体系的法律推理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而英美体系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法。
大陆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不独立。欧美的法律大于权利,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