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在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公务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的,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的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期,两年休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假期内发放本人的标准工资,探望配偶以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有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最后要说的是,该规定虽是30年前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该规定的一些条款确实值得商榷,一些方面确实也存在不完善和不适应的地方,如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定得有些窄,只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其它的一些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在内,但由于迄今为止,该规定并未废止,因此现在仍有效,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