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担保的是未追加内容的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对担保人来说,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现在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第一是主债务已过了诉讼时效;第二、即使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的,因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又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计算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所以,从保证期间角度,担保人也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2、房产证抵押仅仅具有合同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仅仅从合同效力角度讲,因上述原因,“抵押”义务人也无需承担抵押责任即担保责任了。
3、2014年追加的内容因无担保人签名,对担保人无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担保人无需对本案借款承担任何责任。
你好,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务人在此期间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现在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或来所免费咨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自还款之日起6个月。因此,现在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2014补填的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于此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内容对双方有效。
3、鉴于双方的夫妻关系,主张不知情显然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4、担保人已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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