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低于市、县(市)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齐。市区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市区内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相应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