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费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如果在发放福利之前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福利。除非之前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并且劳动者已达到领取过年费的约定的条件。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首先,你所谓的过节费是什么?是公司规定的福利的话,要看这个福利享受的条件是什么。一般既然劳动关系解除了,公司的义务是结清工资,福利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不再是公司员工,也就无权享受相关的福利。
法律上是没有过节费这种概念的。工资是以提供劳动为前提,至于奖金和福利是有相关的取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