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1994年2月中旬止,世界上已有126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
目前已有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奥地利、波兰、芬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日本、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国家。
互惠关税:是在缔结贸易条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相互协定给予对等优惠待遇的关税。一般对对方的进口货物相互免征关税或采用比其他国家较低的税率。
互惠关税是通过互惠协定实现的。历史上以自由贸易条约著称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条约》即规定互减关税。许多国家通过与英法或相互间缔结最惠国条约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纪60~70年代国际上出现了以降低关税为内容的自由贸易时代。20世纪30年代,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普遍采取严格限制他国货物进口的关税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国也受到严重打击为了扭转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国通过了贸易协定法案,规定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并在1934年水平的50%范围内降低或提高关税税率,以及取消其他输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间,该项法案修订过4次,规定总统有权削减的税率幅度又进一步扩大,并先后与28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这项法案原定执行 9年,后经第33任总统H.S.杜鲁门的要求,延期执行到1948年6月。
1有东盟六国
2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