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指哪些规定?

2024-11-29 1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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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此外,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以及军用房屋的建筑工程也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许可



回答2: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指经国务院及其下属办公组签署的批注开工工程。例如:三峡大坝、鸟巢、水立方。
最直接的界定办法是:该项目是否有国务院及其下属办公组签署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