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是:副省级市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10万资产、国家级贫困县有7万元资产。
执业风险保证金由省律师协会设立专用帐户,负责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与上述资产要求相对应,保证金金额分别为:副省级市20万元风险保证金、10万元风险保证金、县(市)5万元风险保证金。
律师事务所不等于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人,必须有3名(含3名)以上专职聘用律师。在县(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1-2名。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人只要具有5年以上职业经历即可,无需多名合伙人,法律也没规定一定要有多少个执业律师,你去看下新律师法吧,里面规定的很详细的!给你摘下来吧: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在司法部文件下许多省份已经下发内部文件不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例如山东省已经多年限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在一些省份没有高层关系是难以设立的。
有三名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主任需达到五年,其它的就是有工作场所等等。需要向司法局和司法厅提交申请,大概也就这些,最重要的就是组成人员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