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怎么算?

2024-12-14 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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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回答2: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产假至少90天。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查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回答,是说“晚育是指合法夫妻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即厦门规定是四个半月到六个月。

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是说领生育险单位就不用发工资的,但规定的隐含前提假设是单位是按真实的工资交的保险,但据我了解,这样的单位很少。所以实际情况下,多数单位是工资照发(全部或部分),生育险照领,这个要看单位怎么处理,我们是弱势群体,只能跟单位好好商量,如果有惯例,只能按照惯例了。

回答3:

没报的的话,从生育津贴里扣除公司产假期间给发的工资就行了,如果生育津贴多的话,把余下的给她,如果生育津贴低的话,全扣下就行了,我们是就高不就低

回答4:

没有弄明白你的前提条件,特作如下建议:
1.公司给员工产假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合法生育。有没有相关证件证明其生育的合法性,否则,应该按照事假。
2.如果已经给了工资,也就罢了,若在产假期间,员工个人提出离职,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
3.另外休产假也是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
4.“这”部分工资是那部分?建议工资计算到申请的离职日期当天。可以协商。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