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
应当将诉讼案件做一个简单分类:
1、合同类案件,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侵权类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十分肯定的告诉你,上面两位说的对于你来说是不对的。针对你的案例,时效应该从1999年10月1日起算。时效开始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时起算。所以不存在超时效和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举个例子吧:比如某人被杀,报案好公安一直未破案,但十年后才知道犯罪嫌疑人,那么时效就从公安破案找到犯罪嫌疑人之日起算。不然让被害人告谁去呀。
二十年是最长时效,不存在因故中断或延长。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A某被打经过二十年才知是谁打的,未免太离奇了吧。是盲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