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的太含糊,没办法回答,只能做如下假设:
比如你公司有个电脑,9000元 无残值 按3年摊销
一年的折旧=9000/3=3000
而税法规定的电脑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为
=9000/5=1800
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
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
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
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
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
账务处理:
计提折旧时: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
贷:累计折旧 3000
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
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因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我就不重复了
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我也不重复了
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
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
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第五年分录一样
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
账务刚好处理完毕
不过在实际业务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时,是要有审计报告的,而且,转回期间不得超过5年,而且还涉及到所得税税率变动时,就更麻烦了,不过账务处理的依据都一样、程序也一样
看你的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有没有冲突,如看你会计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是否低于税法折旧最低年限,如果不低于最低年限和残值率就不要调整,如果低于税法规定就要作纳税调增,折旧的调整(如果是暂时性差异)可以作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你是多提了,还是少提了,忘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