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变更姓名要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
4、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5、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6、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7、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8、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更改姓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姓名不要随便更改,一旦更改就会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如驾驶证、毕业证、出生证、房产证、出境证、银行储蓄证等等都要改。哪个部门发证就由哪个部门负责改,能否改,怎么改,凭什么资料改,手续如何,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做法。
比如你给你小孩改名字,程序如下:
1.你要到小孩所在学校,打一个证明学校里有与小孩同名的人很多的证明;
2.到所在社区打一个相同的证明;
3.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的窗口办理。
就这三个程序,但办起来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