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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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06: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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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的情况是: (1)春秋:“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2)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 (3)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4)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8)金朝:金熙宗采取了鼓励农耕和减轻赋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检举

回答2:

算赋是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它始于商鞅变法,是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作口赋。
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规定凡是年龄在15-56岁的人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这就是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营,目的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故仍是军赋性质。
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汉昭帝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蠲免的,偶尔也有增加的。
一般来讲,算赋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西汉政府为了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龄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
《汉律》还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即商人与奴婢的算赋一倍于常人。这显然是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口赋,是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称口钱、口贱钱。
西汉初年,口赋征收额是每人20钱。起征的年龄是7岁,到汉武帝时提前到3岁起征。
汉元帝时,贡禹上书,请求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7岁,被采纳。
口赋很少减免,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统治黑暗,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
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这种人头税一直到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才彻底的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