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解释之依据与解释方法之运用??

2024-11-04 0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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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其一,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此类解释,其他如《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解释、《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担保法》第92条对“不动产”“动产”的解释、《著作权法》第52条对“复制”的解释等,均属此类。其二,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其三,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只出现过第1种形式的立法解释,第2、3种形式的立法解释尚未发现,殊为遗憾,但这一事实只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行使其立法解释权,大量的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推让给了司法机关。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会议上所作的立法说明也属于立法解释(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7]笔者认为这种说明并无适用上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