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在14岁生日当天持刀抢劫路人提包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关于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从过完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所以张某在在过生日当天仍不满14岁,虽持刀将路人刺伤并将包枪走,但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张某偷开汽车,因疏于驾驶将3年人撞伤撞死的行为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刑法》第17条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张某偷开汽车,因操作生疏而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会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上述两个犯罪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对张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张某在14岁以前盗窃五余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所以张某在未满14周岁时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4)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对于张某上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貌似是一道司考题。
1 李某14岁之前的盗窃不属于犯罪。
2 生日那天也不属于犯罪。
3 生日后第二天偷车也不是犯罪。
4 二死一伤也不属于犯罪。
5 抢劫罪教唆犯。
6 运输毒品也不构成犯罪。
主要是年龄问题和那八种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犯罪罪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