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月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是按当月的全部工资性质的收入计算
基本工资,其它的福利、奖金都没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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