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侦查。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他人轻微伤的,属于一般治安案件,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活不愿调解的,依法处罚。
致他人轻伤(含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如果检察院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种情况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有刑事案件发生,而公安、检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此复。
先是在公安看守所内刑事拘留,如果被害人是重伤。。。无法调解。。。。轻伤有时候也不调解。。。然后在1个月内上报检察院。检察院报捕,然后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应该服刑还是羁押
刑事拘留先,再看情节轻重由法院判。一般是会先人当事人双方解决下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