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首先,在第三人单方表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接收后,并不能当然地解除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原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能。
其次,第三人单方表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如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势必剥夺了债务人对债权瑕疵的抗辩权。因为,按屈文的观点,“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债权人接收之日起,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第三,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可以这样设想,如某个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债权人可以请出一个第三人,让该第三人以履行承担欠款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愿意履行的除外。第三人也不应向债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一般来说,明知无义务而向他人履行义务,若当事人接受,视为赠与,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才 可以代债务人履行责任。
如果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第三人承担的非连带责任,则第三人是有权拒绝履行的。第三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
1、债务是否已到期不明;
2、债务履行是否有前提条件不明;
3、侵害了债务人或有的抗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