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女方将彩礼转化为陪嫁物品的情况。若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相互返还,则不免给女方造成太大损失。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实践中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因浪费而造成损失,可以酌情考虑男方留用相关物品,分摊女方损失;另一方面,在彩礼的返还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处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故另一方需承担相应部分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规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
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
确规定。
如果对于女孩子过去的事情很在意,而对方故意隐瞒这些事情的,其实对方构成一切欺诈。由于彩礼通常是因结婚而支付给对方的财产,结婚是支付彩礼的前提,如果你拒绝结婚,对方应该退回彩礼。
如果你未经女孩子同意看其过去的私密照片,且该照片被女孩子采取加密措施,那么,你的确侵犯他的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对方不能据此说她的损失是十万,具体数额要对方举证才能认定,否则他们还是应当退还彩礼。
退彩礼和侵权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侵权的损失明显没有彩礼数额那么大。具体需要看法院的认定。
如果女孩子对你不错,过去的都是历史了,也没有什么好计较的。建议大家能采用平和的手段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你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有规定。彩礼按1979年出版的辞海的解释为“‘聘礼’、‘聘金’。旧时男女双方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家的财物。彩礼往往是变相买卖婚姻的身价,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到订婚的情形即订立婚约,而婚约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如果双方对婚约的履行或者解除发生争议,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为婚约而支付的财物(如订婚钻戒等),我个人认为它不是作为结婚的条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是一种婚前赠与,在解除婚约时,该赠与物可以不予返还。(因为此类案件我们在二审的审判实践中没有见过,该观点是否正确,有待大家指正。有一种观点是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应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另外也有的观点认为是婚前给付的彩礼,应按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有一种观点是视财物的大小来确定如何返还等。)
《解释二》对彩礼应否返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己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己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解释二》第10条第2项、第3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生活困难在解释一里面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4.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适用本条解释时,一定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过度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