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违背,甲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法官应该不予采纳,因为这个事实既不是法定从宽情节,也不是酌定从宽情节。
3、财产权。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
4、这个题目有问题。人都死了怎么找到?在太平间里么..分开了讨论下,其一、如果马某以为陈某在床上睡觉而砍的,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尸体不可能成为故意杀人所侵犯的客体,即绝对不能犯。现在又学者认为绝对不能犯即无论如何不能实现的犯罪,应当按照无罪处理,但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个人偏向于定未遂。其二、如果陈某当时喝了毒药,且剂量为致死量必死无疑,马某这个时候冲出来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的,故意杀人即遂。
5、故意杀人。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是放任态度,心态为间接故意。
6、不应该定罪,纯属意外事件。
7、犯罪未遂。盗窃罪的法定即遂标准,目前偏向于失控说,即财产所有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失主当场抓住小偷的,小偷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8、9两题不回答- -我学的工科,只是去年4月份才开始看法律准备司法考试的,当时学的民法都忘记了。刑法最近从头看。只给你回答刑法题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