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母亲也不见得是因为意外怀上女儿才不喜欢,也许有其它的原因。
女儿出嫁之后,可以户口随女婿走,也可以女婿迁户口过来,这要看具体情况,按常规是女儿应当迁出户口到女婿家里,但是如果女婿的家境不好,没有在大城市买房,而在其它的小城市有房,甚至是偏远农村户口,甚至是在农村也没有房子,那么为了女儿的下一代着想,就不要迁出去,可以让女婿的户口靠过来,当然,暂时不靠过来也没有大问题,看管户口的人是否催得紧,如果不催,又不影响小孩上学,那就不迁。
所以争的不是户口,应当是大城市的房子,看这个房子是谁买的吧,如果女儿买的,户主是女儿,那就坚持不用迁。如果父母是户主,那女儿又不愿迁的话,就拖着,对父母好一点。
赡养是子女都有份的,按理是每人一半,如果现在是你在养父母,而父母没有经济来源,女儿可以要求儿子付赡养费。
或者女儿也可以让父母去儿子家小住,也许他们住在那一段时间之后,会觉得还是女儿好。
女儿应适当的分担赡养老人的负担。
虽然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毕竟都是父母养大的。分担的情况要看儿女的经济状况,不管谁出的钱多,都是尽自己的一片孝心。虽然都有自己的家庭,但是父母对儿女的养育之恩是一样的,都应该尽力去赡养老人。面对生养自己的父母,但凡是有点良心的,都不忍心让自己的父母老无所依。
牵扯很多问题的 比如说老人的意愿 还有儿女的经济能力 还有比如房子是儿子女儿谁的 谁平时出的赡养费更多些 老人跟随谁生活时间长
但是总的来说 儿子女儿都要负担赡养老人的职责的 差不多是一人一半 但会参考现实一些情况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感情的问题自己协商。不过在法律义务上,无论儿子或者女儿负主要赡养义务,另一方有能力的都应当以给付赡养费或其他形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