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似乎你所说的“双倍补偿金”似乎是单位违法与你接触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即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双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对追索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
但是用人单位真的想和你搞的话,他们可能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不过你放心,只要是仲裁过程中没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法院一般都会驳回他们的申请的。
你好,任何一方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公司不服裁决书的话,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的。注:千万不要超过起诉期限。
呵呵,楼上不够专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你所说的“双倍补偿金”太含糊,若属于上述范围的话,则用人单位无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