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填写有哪些规范要求

2024-12-20 10: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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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

(一)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二)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三)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需开或改变内容。

(四)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五)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回答2: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领购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笔登记日记账。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保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价,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