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案例分析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2024-11-25 2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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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之规定,幼儿园有违犯法律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安某的仲裁请求.
二,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依据法律程序结婚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按照下设法律不能违反上设法律基本框架的规定的原则看,幼儿园的合同规定极其做法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何况只是一个劳务合同,怎么能超越<宪法>的基本规定.就算安某当初在合同上签了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应属于违反了基本法<宪法> 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三.要分两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之规定,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幼儿园"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话可视为"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此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2),同样的条款,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只仲裁了合同的无效而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话此诉讼请求会被支持.

回答2:

1、应该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不成立。
因为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违法,是无效的。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3、不合法。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回答3:

合同期内不可结婚本身不合法.此合同违反婚姻法.但己有工作事实.可以工资单等作证.所以你的要求是成立的.
幼儿园应陪付:
代通知金一个月2000*1
合同未到期基本工资.2000*7
按新劳动法.己工作一年多,按一年半算应支付前12月所得工资平均*3倍补偿金
如幼儿园不按要求支会可另加赔偿金.是你应得补偿的1.5--2倍

回答4:

1 会支持 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 不成立 公司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
3 不合法 老师说的对 应该按双倍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回答5:

题目
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之规定,幼儿园有违犯法律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安某的仲裁请求.
二,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依据法律程序结婚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按照下设法律不能违反上设法律基本框架的规定的原则看,幼儿园的合同规定极其做法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何况只是一个劳务合同,怎么能超越<宪法>的基本规定.就算安某当初在合同上签了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应属于违反了基本法<宪法> 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三.要分两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之规定,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幼儿园"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话可视为"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此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2),同样的条款,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只仲裁了合同的无效而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话此诉讼请求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