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比较

2024-11-30 0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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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还是集体领导制?从法律上讲,应该是属于首长负责制。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很明显,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然而,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所周知,民主集中制的最主要内容,一是集体领导,二是少数服从多数。正因为如此,我国的首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形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不规范。行政领导班子应该如何组成?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各系统、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各不相同,但是却有一定的规律性。归纳起来,有以下七种模式:

(一)由党政领导重叠组成;

(二)由行政领导组成;

(三)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组成;

(四)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组成;

(五)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组成;

(六)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组成;

(七)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工、青、妇正职组成。

由此可见,行政领导班子一词系含糊之词,不实之词。其结构无标准,不规范,参差不齐。这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的先天性不足,也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无权威、无效能的根本性因素。

第一种模式实质上是由党的领导班子(正副书记、常委或委员)为一级,政府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为二级的重叠型模式。中央、省、市、县、乡(村)各级行政就是这种模式。通常书记主持工作,第一副书记分兼政府首长,其他副书记、常委或委员,或分兼其他方面领导,或分管其他方面工作,再以分兼者或分管者为中心组成政府或其他方面领导班子。这种结构虽有利于党委对政府和其他方面的统一领导,但却不利于政府和其他方面领导班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对党委来说,由于分兼或分管的缘故,党外矛盾引入党内,党委变成了“俱乐部”。第二种模式主要是没有党组织(不是没有党员)的农村生产组、个体工商户,联合体企业、三资企业、部分村组企业,以及独立活动的社团等采用的模式。其中第三至第六种模式主要是部、委、厅、局、办、院、所等行政派出单位或公有制企业采用的模式。这些单位人员多少不同,职位多少不同,因此,行政领导班子结构也就不同。协理员算不算领导班子成员?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把协理员视为退二线领导,不算领导班子成员,个别地方和单位借口行文中有“任”(协理员)字样,所以也把协理员视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至于第七种模式为数更少,是个别公有制单位为标榜“民主”而采用的综合式管理模式。另外,还有解放军的领导班子模式。为了保证我党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派其优秀共产党员(书记)以政委(指导员)身分参与有关领导班子,从政治上协助工作。政委系党组织派出职务,既代表党组织,又不是党组织,既有利于党组织掌舵,又不妨碍行政司职。在当前,或许这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模式。

从管理学上讲,各领导班子不能混合,而必须分立,行政领导班子更不能成为混合体。各领导班子分立是各方管理职能分开的必要条件,而各方管理职能分开,又是保证相对独立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必要条件。

第二、正副职关系不规范。尽管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但是它没有具体规定正副职的关系,只有在人大和政协里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68条规定,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正职主持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政协章程第36条对政协正副职的关系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了正副职之间的主从关系。毋庸讳言,正副职的主从关系,也是首长负责制,而且是更为完善的首长负责制。从管理学上讲,首长负责制是科学的管理体制。实行首长负责制,可以减少矛盾和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在不少单位却行不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有些同志把行政正副职主从型模式同我党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模式相混淆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10条第5款又具体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第16条进一步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谓少数和多数是依书记和委员各有一票权计算的。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原则。既然民主集中制也写进了宪法,谁敢说民主集中制的这些实施原则不适合行政!?这样以来,我国宪法法定的首长负责制,自然就淡化了,就软化了,就变成模棱两可了。

第三,办公会议不规范。领导班子的办公会议如何开?同样也不规范。归纳起来有两个类型。

其一咨询型:正职咨询、副职进谏,最后正职拍板;

其二协商型: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最后平等表决。

从实践看,有的沿用其一,有的沿用其二;有的交替选用,有的含糊混用;正职强者常用其一,正职弱者常用其二。常见这样的现象,正职强调首长负责制,副职强调集体领导制;正职强调咨询型模式,副职强调协商型模式;正职强调正职责任与权利关系,副职强调民主与集中原则。毋庸讳言,为办公会议模式而争论不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曾有这样一个领导班子,他们根据“大家”意见,确认协商型模式,几个副职串通一气,凡正职赞成的,他们就反对,凡正职反对的,他们就赞成,弄得正职一筹莫展。如何评价这个现象?我们认为,正职软弱无能是次要因素,管理理论的模棱两可和办公会议的不规范应为主要因素。

总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差就差在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逻辑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这个关系同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差不多,表面看是逻辑性的,本质讲是诡辩性的。一事当前,先民主还是先集中,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弄不清。一般说来,软弱无能的领导往往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专横跋扈的领导往往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领导,如果碰上了责任事故,都会用民主集中制作掩护而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是我国管理上的最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