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的授予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招标法规的竞争性原则。业主对项目的修改等于是专门为适应该投标人而进行的。同其中的一个投标人谈判等于给了该投标人不公正的优待。其它投标人如果知道业主对项目进行重新设计,他们就可能改变了原来的报价,其它没有投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决定参加竞标。所有的投标人都应当对同一确定了工程量的工程项目投标,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已经授予,工程已经施工以后不能任意改变工程量。
对于中标后双方协商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