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房产继承法2021年新规定

2025-02-05 2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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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父母去世,在继承房产时,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来继承房产;如果没有遗嘱,那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房产,根据你们的情况,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人应该包括: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如果第一顺位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没有明确的表明自己要放弃继承的,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也可以不公平分配,具体的份额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以下的这些人可能没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人;第二种,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了其他继承人的人;第三种,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人;第四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人;第五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人。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