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五)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六)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确定;
(七)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八)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九)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