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该条例便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依据。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依据主要是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该法的规定,当征收耕地时,农户可以得到三项补偿: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明确规定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②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③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助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宅基地的征收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到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据是片综合地价,其上的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
具体补偿的方式有三种: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由此可见,无论是耕地的征收,还是宅基地与其上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均与户口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