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在制定主体上是相同的。
根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则予实行。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条例制定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制定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